您的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公示公告

粟裕同志纪念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会同县粟裕同志纪念馆 发布时间:2023-10-11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为规范文物征集程序,粟裕同志纪念馆成立文物征集领导组,并由纪念馆和所聘专家组成文物鉴定、评估组,对所征文物的必需性和价值进行估算。

第五条由馆长、分管财务副馆长、分管文物藏品领导组成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组,文物库房保管员为成员。工作组在领导小组带领下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三章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七条凡有征集需求的藏品库房需提出征集意向,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带领工作组开展征集工作,同时配合藏品管理部门完成藏品拨库入库手续,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本馆根据自身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一)反映粟裕同志生平及其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所参加、指挥的战斗、战役,建国后担任的职务所涉及的实物与文献资料;

(二)反映粟裕夫人楚青同志工作、生活的实物和资料;

(三)其他具有保存和展示价值的革命文物。

(四)粟裕同志生前使用过的物品;

(五)党和国家领导人相关的题词、留言、签字、笔记、文集、口述记录等原件(或复制件);

(六)有关重要事件的报纸、刊物、图书、档案、记录等原件;

(七)有关的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或回忆文章和采访记录等原件;

(八)各类有重要价值的照片、影像、口述记录及录音文件等;

(九)有关纪念活动的墨迹、民谣、诗词歌赋等原件。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九条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条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具体要求:①在征集调查时,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填写《粟裕同纪念馆收集文物单据》并请物主签名确认;②记录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③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④征集文物后,需及时汇入《年度征集情况一览表》。

第十一条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

第十二条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入档案室永久保存。征集经费支付凭据交财务部门统一保存。

第七章 藏品征集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馆设立“粟裕同志纪念馆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纪念馆征集文物藏品的经费。

第十四条 “粟裕同志纪念馆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只用于支付文物本身所需收购价格,由纪念馆具体管理和实施,纪念馆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文物。

第十五条纪念馆应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征集文物相关差旅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县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业务管理上,由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征集文物的质量和征集的方向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审核、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纪念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文物,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藏品征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文物征集人员在进行文物征集前,应摸排文物征集线索,将文物的器形描述、时代、来源、像片、完残程度及持有人的经济要求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文物征集领导组和文物鉴定、评估组;在形成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得到领导组批准后方予征集。

第十八条文物征集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所征集的文物应立即登记造册,并附带收藏过程、背景说明等相关资料和记录,交纪念馆专人保管并存入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为了使藏品征集工作组成员尽快熟悉掌握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程序,熟练处理日常征集事务,试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流程表,以供日常文物征集工作之用。

采集文物征集信息

相关征集组成员讨论商定征集意向

召开由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与相关文物征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文物征集会议,议定征集与否及成交价

征集意向通过后,组织人员现场对文物进行鉴定审核。对拟征集的文物填写完成《粟裕同志纪念馆收集文物单据》并请物主签名确认,并开具相关支付凭据

货到后,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并向总账提交《粟裕同志纪念馆收集文物单据》等原件存档,由总账人员汇入《年度征集情况一览表》

征集人凭相关复印件给财务,完成财政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粟裕同志纪念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表》。(注:以下诸流程表仅供常规文物征集工作之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获取文物捐赠信息

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确认接收捐赠的物品,由物主或征集人填写《粟裕同志纪念 馆收集文物单据》,如有需要,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与捐赠者相应捐赠补偿费

捐赠文物入库后,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的规定,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粟裕同志纪念馆接受文物调拨工作流程表》。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向省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并在市级文物部门备案

得到省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接受调拨文物入库

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文物局备案

第十一章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纪念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

第十二章藏品征集工作小组人员

组长:李小东(馆长),刘春丽(副馆长,分管财务),黄冠赛(藏品工作分管领导,副馆长),成员:储艳、林英、贺扬,财务:彭宇

【打印正文】